1.违反《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的;
2.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违反《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违法裁减人员的;
5.违反《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的;
6.违反《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违反《劳动合同法》4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需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案例分析:
李某在某纺织厂工作,某日,李某患流感卧床不起,并打电话向其工作组组长请假并获准。两天后,李某回工厂上班却被告知被工厂解雇,原因是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纺织厂规定,职工请假需要书面的请假条和医院证明,而且只有车间主任才能批假,李某既没有书面的请假条又没有医院证明,仅仅是口头想小组长请假,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工厂的规章制度。李某不服,提出仲裁,要求撤销纺织厂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李某因患流感卧床不起而请假,虽然在请假的方式上确有不妥,但是其本身并无违规的故意且情节轻微,并不能称之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纺织厂的规章制度并未将其归入应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之内,纺织厂解除与李某的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刘某提出要求撤销纺织厂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如果,李某不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纺织厂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应予以支持。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行使以下两种权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