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申请人张某于2011年10月16日进入佳联工贸有限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两个月后张某转正,其工资为每月1800元。但由于转正时间恰为春节期间,琐事繁多的该公司人事部门并未能及时与张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张某因个人过错在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而被该公司勒令辞退。随后,张某以该公司未能与其签订正式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五个半月的双倍工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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