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听听]小伍在一家民营小企业工作了将近一年,小伍觉得这家企业的企业文化太落伍,待遇也不好,迫于生计也就坚持着,但心里一直有跳槽的打算。眼见一年合同快要到期,而这时公司已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小伍续签,但公司并不想因提出终止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前一天,公司人事部经理把小伍叫到了办公室,和颜悦色地对他说:“听说你准备另谋高就?”
“你是多好的员工啊,我们很舍不得你走。但合同到期对你来说是个机会,不然再续签合同,以后你跳槽就不太方便了。公司不能拖你的后腿,只能忍痛割爱了。你现在就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签个字吧。”言毕,就让小伍在一份离职申请表上签字。
小伍明白公司是不想与他续签合同了,心想,这样待下去也没意思,干脆拿了补偿金后一门心思另找工作,于是就签了字。
第二天办离职手续时,小伍发现,公司并未支付经济补偿。他找到人事部,经理却说,“是你自己申请离职的,这种情况没有经济补偿。”看着人事部经理拿出的“离职申请表”,小伍才知道自己中了招。
[为何伤不起]《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企业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一是企业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二是企业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续签的条件降低,导致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有两种:一是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二是企业以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员工应当掌握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便作出是否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
另外,无论谁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都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案例中人事部经理所谓员工只有先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才能办理离职手续的说法是不对的。小伍正是因为填写了离职申请表,而可能被认定为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而拿不到经济补偿。
[如何Hold住]当人事部经理对小伍说:“听说你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准备另谋高就?你现在就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签个字吧。”小伍应该看清楚申请表的内容,弄明白签字的后果是什么才落笔。如果愿意终止合同,也应就经济补偿与单位达成书面一致后再签字,否则等到事后再去交涉,可能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