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本来应该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但实际上部分政府行为的偏差却是造成农民工劳动权益屡屡被侵犯重要原因。
其一,部分地方政府过分看中经济的增长,忽视了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研究发现,在市场转型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行为呈现出“地方法团主义”、“地方政府即厂商”、“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等趋势,这种变化反映出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身份突出,越来越倾向于着力维持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这种资本与权力的结合将严重阻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山西黑砖窑事件就是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子。在这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世界里,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自然属于次要地位。层出不穷的中毒事件、频发的职业病已经直接反映出有的地方政府对一些中小民营企业或农村乡镇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安全卫生条件等基本放任不管。
其二,地方政府监管不力,造成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犯的现状迟迟得不到纠正。重庆市2007年1到2月间进行的调查显示,仍有3成左右的民工工资被拖欠,在加班的民工中,有62%的人未拿到或者只拿到部分加班工资。另据调查表明,农民工没有购买保险的情况居多,这与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是有很大关联的。
其三,地方政府执行不力,“运动式”执法的趋向严重。无论是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是查处黑砖窑事件,我们发现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总是遵循这样一种思路:“媒体曝光—领导批示—层层重视—专项治理”。虽然从实际的效果来看确实也是立竿见影的,但这种现象却与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