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已经提交人大审定,一旦获得通过,将是我国首部以条例形式规定女性可弹性退休的法律法规。稍后,深圳会就女性弹性退休制订实施细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深圳现行退休制度的依据是我国1958年修改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男工人、干部60岁退休,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退休。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对妇女的特殊照顾和保护,随着妇女家庭负担的减轻和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女性职业化程度提高,这项退休政策的客观效果与政策初衷渐行渐远,客观上侵犯了包括高级专家和干部、知识女性在内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这位负责人说,女性高级专家过早退休不利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人才巨大浪费。深圳市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48%,女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已达50.6%,高学历女性就业的比重逐年上升,在科、教、文、卫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均占67%以上,高级人才中女性亦占据40%左右的比例。对55岁退休年龄的女性高级专家和干部来说,身体处于良好状态,没有子女拖累负担又是业务、经验、能力最成熟的时期,既可独当一面、勇担重任,又可“传帮带”、引领年轻人成长成才。在职业生涯的“黄金期”被迫离开工作岗位,对人才是一种极大的浪费。
为了留住人才、保存实力,我市科、教、文、卫等大多数事业单位则采取返聘的补救办法。如北京大学深圳医院退休返聘的女高级专家和干部占69.05%。但这毕竟不是良策,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并且损害了女性在退休养老方面的经济利益。
女性高级专家及干部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在客观上缩短了女性的事业黄金期,使女性人才过早退出了工作的舞台,压制了女性人才的价值发挥。在高校、科研、医疗单位,50~70岁这样的年龄层正是出成果的时候,可想而知,让这样一批学有所长,经验丰富的女高级人才退休,国家少了这一大批有经验、年富力强的人才。
例如规定新提拔担任副职的女性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而男性不超过50岁;新提拔担任正职的女性年龄不超过50岁、担任行政职务不超过55岁等,而男干部在50周岁的时候,轮岗、挂职、培训、晋升的机会还很多,行政职务亦可任职到60岁等。这些不平等的规定,直接影响了女性职业生涯的发展和政治权益的体现。
由于退休年龄不一致,女性退休后收入较男性明显要低。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工龄35年以上的按90%、工龄30~34年的按85%、工龄20~29年的按80%计发退休工资,退休越早、工龄越短、收入越低。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按平均寿命78.8岁计算,事业单位人员提早5年退休,收入损失为34.35万元。机关工作人员则为41.25万元。在博士、硕士等高学历人员身上,这种收入损失更加明显。
女性早于男性退休,就个体而言,意味着女职工养老金的收入将会比男职工少;就整体而言,则意味着全社会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减少,而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则增加,加上女性寿命长于男性,加剧了养老金的供需矛盾,使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沉重。
可行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三高”女性延长退休年龄那么,实行女性弹性退休制,实践上是否可行呢?这位负责人说,是可行的。
一、国家明确规定女性“三高”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和干部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女性高级专家和处级以上女干部,以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为原则,实行与男性同龄退休。
目前,中央机关和北京、河南、河北、山东、辽宁等21个省、市均实行了高级职称女专家和处级以上干部男女同龄退休政策,一些高校、机构也已开始实行男女同龄退休。为减轻养老保险金的负担,上海市将在今年内实施“柔性延长退休”政策,对三类人群即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只要身体健康、工作需要,就可以提出申请,经过与单位协商同意后,延长工作年限,以改变退休年龄“一刀切”现状,这将为全国各地起到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