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孙女士入职深圳某股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工资为 1600元,后涨到2450元。去年8月到今年1月,孙女士休产假,公司通知孙女士产假期间按月工资700元的标准支付。孙女士表示不服,一直没有领取产假期间的工资。后孙女士生了孩子后返回公司,公司要求与她协调工作岗位和工资事宜。但到今年3月8日,双方仍没有达成协议,公司没有支付休假工资,孙女士也没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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