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沂水县某布鞋厂女工小张,于2011年6月剖宫生育一子,单位准其休产假3个月。3个月后,小张回单位上班,并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了生育保险待遇。当她发现人社局在她的生育保险待遇核拨明细表上核定的产假天数是165天时,遂向老板要求继续休剩余的75天产假。然而,老板却以“本单位规定女职工产假一律90天”为由拒绝,并扬言如果不来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小张只好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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