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研过程中,对于“女职工最关心的权益”的调查,高居榜首的是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问题。“四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重要内容,而调查结果显示该项内容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
一是产假工资问题。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按照《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绝大部分的生育女职工会得到高于本人实际工资的生育津贴。
但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企业就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工资照发,照什么样的标准发?目前可供选择的标准主要是:女职工产假前本人的实际月工资,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月工资,本人基本工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大多数企业选择了发放基本工资。而在合同中只含混地写明“工资照发”,再加上生育保险的窄参与面,这些都影响了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哺乳假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延长哺乳假本是给予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的企业虽然将女职工哺乳假期延长至18个月,但18个月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因此它的实质变成了“隐性侵权”。
其三是经期保护。调查显示,女职工经期不适选择坚持工作的占78%;选择按照合同规定,经医生证明给予假期的占13%;选择直接请假的占9%。调查表明,几乎没有人因经期不适请假。一方面,女职工自己放弃了权利。另一方面,虽然合同文本明确规定经期保护标准,但在实际履行中存在一定困难。
“性别歧视”也是女职工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在被调查者中,有67%的人认为存在性别歧视。
调查问卷以微观视角列出四个性别歧视表现的可选项,选择其中的“供热费报销选择率”一项的最高,占53%;选择“同工不同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选项的只有3%的选择率;认为表现在工作岗位选择、晋职晋级上的分别为21%和34%。
以供热费报销为例,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做出“以男为主”或者其它歧视妇女的规定。但现实情况下,供热费报销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以房屋产权为主,证明配偶不能报销供热费后为女职工报销,这是大多数单位的选择;第二,以男为主,除单亲困难女职工外其余女职工不予报销;第三是女职工与男职工的报销标准存在一定差距。由此延伸而来的问题是部分地方、单位在住房货币化补贴中规定夫妻二人只为男方发放住房补贴。这些状况的存在,不仅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