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显示,目前的反响是热烈而积极的,不但有一些东莞企业先行一步,已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运作,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也已把这项工作,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点进行调研和试行;而来自工会部门的表态则更让人振奋,“即使省里不要求,我们也要做协商”。
这是一个可寄予审慎期待的局面。近期以来,随着部分劳工事件的发生,失衡的劳资关系和不甚乐观的企业治理状况,已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和制度层面产生反响,并试图被纳入到一个法制性的解决框架之中。毫无疑问,条例的审议和东莞各方的积极回应,其意义也正在于此。
然而,必须看见的是,任何计划的实现,都离不开与客观现实的结合,都离不开具体背景下的资源要素与制度环境的支持。这是社会发展中一条颠扑不破的方法论。具体到当前充满张力的劳资关系,以及条例所试图承载的法治意图与社会效果,我们必须承认,无论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更新也好、发展方式的调整也罢,还是当前众所瞩目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中的落地生根,都离不开一个足以承担其自身使命的责任主体――工会,都离不开工会机构基于对自身使命深刻理解基础之上的作为和行动。
此中道理,已是毋庸赘言――团结起来才有力量,只有组织化,才能让原子化状态的无力个人成为可表达自身权益的有效博弈力量。这就是说,对于当下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劳资关系来说,更新企业民主管理的现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紧迫性已是迫在眉睫,然而,如何才能使得这些良好的意图和制度设计镶嵌进坚硬的现实中,从而实质上扭转业已高度失衡的劳资关系,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企业工会和工会组织的谈判主体的独立性和责任性的问题。
由此来看,在条例所代表的重塑劳资关系理想的大幕再度开启之际,也就是一次让人重新审视当下劳资结构中,博弈各方力量对比的契机,也就是一次对于工会责任和使命进行呼召的过程。谁都知道,现代化的经济社会和产业结构中,一个独立成熟、理性负责的工会组织的不可或缺;谁也清楚,建设一个和谐健康的劳资关系、持续可发展的产业体系,工会组织更是难以缺席。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工会,何来企业治理的更新?没有工会的作为,又何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拓进与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