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根据劳动保障部9号令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是促使职工工资获得增长的一种好形式。该制度在全省推行以来取得了一些效果。今后我们要求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逐步完善本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对协商代表的组成、协商代表的职责、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时间、协议签订、监督实施、审议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加快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到今年年底,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率必须达到50%以上,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补充签订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