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每年从经营者风险收入中提取50%作为风险基金存留在企业,存入经营者专户。风险基金余额在经济者离任时连同按银行同期同档利率计算的利息归还给经营者。
2、经营者未能完成核定的实现利润基数的,要给予企业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提取风险收入的同样比例计算,并在风险基金中扣除。风险基金不足以支持补偿数的,应在下年度的基薪中继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基薪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营者离任时仍未能补足的,由其用自有资金或工资收入抵补。
3、 经营者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对其进行考核。对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经营者,可按规定提取风险收入;没有完成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提取风险收入。
4、 试点为亏损企业的可将减亏额视为效益增长额,并据此核定经营者风险收入。
5、 经营者年薪方案由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其中,劳动部门核定经营者基薪;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实现利润基数及风险收入提取比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6、经营者基薪按月支付,风险收入在次年度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查帐认可的数据审核同意后兑现。
7、 经营者基薪在当年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风险收入在次年摊入企业成本费用。
9、 经营者按年薪制取得收入后,不得再获取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经营者如任意或变相增加其他工资收入的,应责令其退回超收部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 经营者的社会保险、福利、住房等待遇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1、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及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形式由企业按照省政府粤府办[1995]35号文件规定自主决定,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12、 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董事长的年薪收入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会同劳动、财政、国资部门依据本办法考核、确定和兑现。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国资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12日粤劳薪[199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