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资合同的登记手续,依法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的资料和政策、法律咨询 。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工会联合开展。对参与协商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
3. 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必须在上半年通过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并签订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协议,有效期为一个年度,企业双方在进行工资增长集体协商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水平等有关因素。
4. 各地要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工成本水平等信息,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苏劳薪[199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