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和企业规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每方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依法书面委托其他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担任。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商等工作。
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或采取过激行为。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正当劳动权益应予保障。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