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可以由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并以书面建议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在15日内做出回应,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2. 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由双方共同商定。
3. 协商双方有义务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 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与资料。
4. 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5.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合同。
6. 工资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未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在10日内对工资合同草案再次进行协商和修改。协商修改后的工资合同草案应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7. 对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工资合同,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8. 工资合同签订后,企业方应在7日内将工资合同及说明等有关资料(如协商原始记录、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9.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工资合同,协商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代表应随时接受职工对工资合同有关问题的质询。
10. 在工资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工资合同。需变更或解除工资合同的按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工资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变更后的工资合同应在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登记备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工资合同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