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谈判。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可由工会或企业提出,以“工资集体协商谈判要约书”的形式通知对方,要约书中应写明建议谈判的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和对方回答期限等。另一方接到要约书后,要认真研究,尽快与要约方接触,就要约书中提出的谈判时间、地点、程序、内容等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以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一方发出要约书后,另一方不得无故拒绝谈判,并在15日内做出书面受约答复。
2、确定谈判委员会。谈判委员会由工会与企业法人分别推选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代表的名额由双方商定,一般以每方3人至6人为宜,代表的产生由双方各自推选。其中,企业法人应推选一名厂领导(董事)参加;工会一方应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其它成员由双方各自推选懂法规、熟悉业务、有谈判经验的人员参加。工会方面委员会成员确定后,要向本人颁发委托书,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对方。双方谈判代表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变动,确需更换的应提前5日通知对方。谈判执行主席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
3、谈判准备。劳资双方在谈判前要作好谈判的准备工作:①查阅有关资料,了解企业行政、工会的职权范围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掌握有关的政策及法律规定,做到严格依法办事。②搞好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与谈判内容有关的数据资料,对企业现状和各方面的要求心中有数,掌握第一手资料。③提出工资谈判方案。工资谈判方案要尽可能清晰、具体、明确,并符合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
4、进入谈判。进入正式协商谈判前,劳资双方可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进行集体协商谈判时,双方要平等友好、相互尊重,对谈判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申明主张。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基础上,求同存异,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对于暂时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可以采取恳谈会、协商会、协议会等对话形式,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化解矛盾。劳资双方不得以任何非谈判方式威胁、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
5、谈判中的劳动争议处理。谈判中的劳动争议是指劳资双方对谈判的某些问题意见对立,不能达成共识,发生纷争,使谈判陷入僵局。发生劳动争议后,可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6、谈判协定书。劳资双方对谈判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要委托企业、工会或由双方共同起草工资集体谈判协定。集体谈判协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协定书名称。②序言:写明签定协定的目的和作用及双方谈判人员名单。③正文:劳资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协定书的基本条款。④劳资双方履行协定的权力和义务。⑤协定的变更、终止条件和办法。⑥协定的监督检查。⑦协定的有效期限。⑧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7、审议签字。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谈判形成一致意见后,要把谈判协定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审议时,由双方代表就谈判协定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必要说明,审议通过形成决定后,由谈判双方首席代表在协定书上签字。
8、谈判协定的报送与生效。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协定鉴字后,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对报送的协定书经过审查,未提出异议,协定生效。企业应将协定内容向全体职工公布,并认真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可责令双方当事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