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前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并经劳动部门审查实施的企业工资协议,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9号令)规定进行整改规范,补充完善工资协议缺少的协商条款。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务社[2001]6号文规定时间审查备案和上报检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备案,同时附财务决算表、劳动统计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国有试点企业要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2.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国有企业应积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监督制度。
3.对已列入省属试点,但未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协商及没有上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备案程序的7户(见名单)企业暂停试点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改按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决定工资总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