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欠薪行为的企业要从维护社会安定的高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二)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和云银传[1997]4号文件的规定,在开户银行建立工资预留户,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工程款转入该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
(三)欠薪企业应与企业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偿还拖欠工资的时间、进度并形成书面协议。欠薪2个月以下的偿还计划,由企业工会负责监督履行;欠薪3个月以上的偿还计划,由企业上一级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履行。
(四)对不履行偿还协议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监察;对职工要求清欠工资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优先处理,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拒不履行偿还协议、拖欠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的企业,将通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暴光。
(六)有欠薪记录的企业经营者当年不得实行年薪制,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七)欠薪不报告的企业,企业职工或工会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和上级工会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