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对外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凭借事实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是不是劳动者维权的利器?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主会不会借此钻法律的空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昨日,本报“时政会客厅”邀请相关专家与主管部门人士对此展开探讨。专家面对面地展开观点的交锋,他们所涉及的话题,还包括草案能否让恶意欠薪者受到有效惩罚,计件工资方式如何规范等。
品茗聊案:陈某近日向本报投诉,他原在福州某建筑公司打工,今年2月24日在安装模板时摔伤,企业为其垫支了3万元医疗费,后来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于是陈某向劳动部门投诉。
不过,劳动部门在调查时发现,陈某与建筑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又提供不了打工的工资条、考勤卡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维权陷入困境。
方维忠:劳动法已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既然有此规定,草案不需再作规定。草案还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举证双方有这样的关系,就可作为维权的证据。
廖建:恰恰就是证据,这一纸难求,没有书面合同,你拿什么跟人打官司。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说“应当”。在这一条上,草案的刚性,远不如已实施多年的劳动法了。
如果草案不作刚性的规定,还会给执法者带来麻烦。劳动法强调,用工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受到处罚;但草案却从法律上承认了无需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今后执法过程中,企业主会解释,劳动合同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该受到处罚。可以说,草案承认了“灰色地带”。
潘先兵:事实劳动关系首次纳入立法,虽说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利用该条款规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草案应明确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朱天武:现实中,特别是建筑行业中,到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用工企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农民工,能够提供劳动合同的,不到一成,这给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很大的困难,这些人也提供不了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合法权益而得不到保护。因此,草案应把签订劳动 合同作为核心问题来解决。
目前,劳动部门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责令整改,但对不整改的企业,却基本没有强制性手段令其整改。因此,建议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加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条款,作为专门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刚性规定,是最大的不足地方。
品茗聊案:金先生等人在福州某工地打工,前些年,包工头千方百计拖欠工资,到现在还要不回。金先生说,总不能让“老赖”这样便宜,应有招治住这样的人。
方维忠:草案处理恶意欠薪问题,仍是沿用原来规定的内容。处理恶意欠薪问题,应加大恶意欠薪的违法成本。恶意欠薪事实上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合同诈骗的性质也相类似。因此,草案应增加合同诈骗罪或侵占财产罪来解决恶意欠薪问题,这样力度就大了。
朱天武:如何界定恶意欠薪或无故拖欠工资,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般而言,界定恶意欠薪要具备如下条件:确实欠薪;有支付能力,但不愿支付。
但是,后面一个条件调查取证很难,因为一些企业会通过转移或隐藏财产来规避该规定。而且企业的银行账户也不好查明,不少企业是基本账户没有钱,而经常账户却有钱,而企业提供的账户都是基本账户,所以还要加大对财务制度的管理。
廖建:不能期待一部劳动合同法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希望以后“工资法”能够解决该问题。
潘先兵:要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当出现工资无法获得或短期内无法获得时由保障金支付,然后再向欠薪者追偿。
品茗聊案:福州鼓山附近某制鞋企业的小李向本报反映,工厂所定的工作定额太高,大多员工不加班加点,根本完不成任务;如果每天只干8小时,每个星期干5天,每个月拿到的工资,连福州市区最低工资(470元)都达不到。
廖建:取消计件工资,不太现实,毕竟它是考核工作量的重要依据。目前,关键是如何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众所周知,不少企业通过计件工资制度盘剥职工。
方维忠:草案对计件工资还是有所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廖建:职工在企业有多大的发言权?这种标准能由职工说了算?
员工参与率不高的企业规章,自然是对企业主有利的,企业主故意将定额制定得很高,不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
所以说,劳动定额不能由企业来定,但标准都由劳动部门来定,也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每个地方都有几百个工种,而每个工种又有好几道工序,工作量太大了。
不过,不能说工作量大,政府就可撒手不管。政府可以针对主要的工种,制定定额标准,有做总比不去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