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业者来说,还要学会从挣小钱开始,而中小城市及中西部地区可能是很好的创业基地。
承认个人独资兴办企业合法,实际上就承认了个人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实际上也就是给个人资本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起点。
本文就《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请两位专家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钱津:《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的意义,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应该看到政府和立法机构在刻意培养老板,降低国人创业的门槛。不久前,许多著名经济学家呼吁国家要鼓励个人创业,很快相关法律就出台了,实际上,法律有一个较长的酝酿讨论过程,可见,政府早已经开始规划了。可以说,这部法律吹响了中国个人创业的进军号。
李明义:《个人独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私人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误区,即要想搞好国民经济、大幅度提高综合国力,重点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似乎多搞些大企业,多造几艘航空母舰,中国的经济就上去了。片面地强调与世界500强比规模,认为如果我国的企业进入500强,中国经济就行了,忽略了国外的500强,不是刻意“造”出来的,而是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应运而生的。韩国的大企业集团,亚洲金融危机一到来马上就垮了,对中国的震动很大。从这个角度来讲,根据中国的国情,要振兴国民经济,提高综合国力,政府应当把相当的精力放在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上来。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适应了这个要求,使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按照法人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经济秩序和流通秩序将会出现大的好转。
钱津:这个法的内容虽然不多,但有着面向新世纪的意义。因为21世纪与20世纪相比,人类生存的技术基础会有所不同。21世纪是网络化生存的世纪,是一个高新技术更为发展并被普遍应用的世纪,普通的生产技术已经退居其次,此时人们的生存关系也会发生变化,要求更加个性化的发展。企业在创业时,会出现许多依靠网络生存的个人创办的企业。因此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确实是超前了一步,是对21世纪在法律上的一种提前准备。这样就能方便很多有创业精神的人,利用高新技术来创办个人的企业,施展才华贡献社会。
现在的一些公司,实际是个人独资的,但改换名目也必须叫有限公司,因为无法可依,所以不得不改换门面。新的法律条文出现,有利于我国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能够更加活跃城乡经济。承认个人独资兴办企业合法,实际上就承认了个人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实际上也就是给个人资本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起点。如果没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很多人就失去了创业的机会。
问:有经济学家说,《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意味着一元钱就可以注册公司了。
钱津:恐怕不能这样理解。法律不规定资金起点,但要求你必须有经营场所等条件,这些并不是一块钱或者几块钱就能解决的问题,何况仅仅是手续费用就不止一块钱,但是一元钱可以买下一家公司。我认为,创业财产的概念应是超出生活费用以上的那部分。
李明义:有些国家对独资企业还有这样的规定:要在国家指定的银行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我国在法律上加上这一条也有必要的。你不遵守合同,坑害客户利益的时候,国家可以用这笔钱来强制执行,避免皮包公司过多。所以,没有规定资金起点并不是意味着一元钱就可以办公司,我想,工商部门在贯彻法律精神的过程中,对具体情况肯定会有所要求。
问:请谈一下《个人独资企业法》可能带来的积极作用。
李明义: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出资多少钱才能办企业,估计起点比较低,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不一样,个体户不用雇工,但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从业人员,这样可以说会对就业有推动作用。
钱律:现在国企正在进行战略性重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已经明确了有些企业需要拍卖,所以,从分析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一个很明显的好处:个人可以买国有企业。所谓购买国有企业,其实是购买国企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相抵,只要花很少的钱就可以把国企购买下来。通常所说的一元钱就能买企业就是这个道理。如果个人先是用一小笔钱买下国有企业,然后再注入资金进行盘整,重新发展,这对解决国企的转产和工人下岗都多了一条道路。
李明义:我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引导个体户逐渐实现产业的升级。我们个体户从发展的背景来看,八十年代的个体户很快就能积累起来一笔钱,而从九十年代到现在,个体户积累就比较困难了。个体户将面临两种命运,一个是破产,另一个就是通过积累兴办企业。如果没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想兴办企业就有一定的困难,有了该法以后,等于给他们指明了一条道路。既可以建立新企业,也可以购买国企,现在买国企其实等于买债,买债暂时不需要花多少钱,而还债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可以通过扭亏为盈来逐渐还清。这就为具有经营能力的个体户提供了一个便利。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还可以避免过去出现戴红帽子再摘红帽子,但是后患无穷,发展到现在产权等许多问题已经说不清楚了。现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后,对于那些现有的想摘还没有摘的企业来说,与其闹起来再摘,不如现在就摘,晚摘不如早摘。
问:有人认为,这个法律还存在一些不足,像双重征税的问题如何解决,还有无限责任的界定问题,有人说,负担无限责任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誉度有所促进。
钱律:无限责任其实就等于家庭财产作这担保,其中有一个需要明确的地方:家庭的财产是否随进去,出资时对此应有一个说明。可以用个人财产,也可以用家庭财产负无限责任。这个法律在条款的行文描述上过于简单化,有待于以后进一步完善。
双重征税的问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这关系到我国整个税制改革,从发展来说,个人所得税应是逐步提升的,而企业所得税应是逐步下降的。将来企业的所得税应该是象征性的,因为企业的大部分利润都要分到个人手里,将来实现以个人所得税为主时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李明义:在我国现阶段,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连带的无限责任还是必要的,确实有利于增强企业的信誉度。我国目前经常有这样的现象,企业虽然是破产了,但法人把企业的财产转移了,使经营伙伴的利益无法保护。
承担无限责任特别是连带的无限责任要增强可操作性,企业注册时责任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承担?这个问题不能笼统地讲。如兄弟几人没有分家,其中一个人办企业,怎么样承担无限责任,是用整个家庭的财产还是某人的那一份?在注册企业的时候就必须界定清楚。如果发生企业逃避债务的行为,当地的工商执法部门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这就逼着地方工商部门在审查注册的时候要严格一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钱津:还要防止个人独资企业隐匿财产,不仅企业要建立会计体系,而且应该请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利用中介机构的信誉来保证自己的信誉,包括由税务师事务所来代理税务。如果加上这两道锁就很好了。
李明义:法律的线条粗,但执法部门可以通过自己的执法行动弥补这一不足。就像刚才说的承担无限责任,以什么样的形式来承担,是连带还是不连带?在注册的时候就要求当地的工商局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搞清楚。另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地方法案或者在贯彻的过程中设法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