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协议与劳动合同互相联系,紧密相关。从现有法律和政策的角度讲,下岗协议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产物,是当事人双方对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进行补充和修改。
关于变更,《劳动法》虽然未作出列举性规定,但根据其精神和实践,一般产生于以下四种情况: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订产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起变化,原劳动合同相关内容需修改补充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了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正是基于此,为了适应新的情况,保证原劳动关系的延续,采用变更相应条款的办法,使原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下岗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的变更形式。它并不同于一般变更中即在见风使舵情况下的就岗位、报酬等情况作出新的约定,而是劳动者脱离生产岗位情况下的一种变更,其实质在于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均作了新的约定和替代,范围比前者更广泛。但是,这种特定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原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出现,仍属于变更的范畴。因此似乎可以这样说,劳动合同是下岗协议的母体和前提,下岗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和变通。劳动合同包含下岗协议,下岗协议从属于劳动合同。
下岗协议与劳动合同又有不同。首先,主体不同。下岗协议的主体是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其次,期限不同。下岗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劳动合同的期限则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第三,依据不同。下岗协议依据的是规范性文件,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第四,内容不同。下岗协议的内容主要有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等条款,劳动合同则主要是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七项必备条款。最后,结果不同。下岗协议期满劳动关系应解除,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则应终止,发给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