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材料填写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审核意见书;
3、经认定合格的,发给《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6、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置情况;
7、改制企业章程;“三类资产”的资产审计评估报告;
9、改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10、原企业与富余人员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人数和数额;
11、改制企业的总人数、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人数、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副本或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证明);
12、改制企业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帐单据副本或证明);
13、原主体企业解决拖欠的职工工资、债务、社会保险费情况。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
申报材料应真实,需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本处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对企业报送的方案和有关材料要及时予以审核。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或资产不落实的,要责成企业予以明确和落实,否则,不得认定,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否则,申报单位有权监督和向处、厅领导、监察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