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就业和转移就业单位的,不进行备案登记。
2.用人单位招工备案登记实行四联凭证。第一联为"存根",由登记部门留存;第二联存入个人档案;第三联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作为劳动合同鉴证凭证;第四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凭证。
3.劳动者通过个体经营、社区服务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当自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劳动者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4.劳动者失业的,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劳动者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5.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由登记部门在《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上进行记载。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后,持登记凭证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事宜。
7、对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天津市就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招用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8、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参阅文件:
《天津市就业登记办法》(2000年12月20日,津劳办[2000]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