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就业卡》与《就业证》当年有效,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年审后,继续有效。
5.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后30日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以求职者缴纳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集资金、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用流动人员;
1.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是,按本市行业工种特点和劳动力供需状况划分为两类:A类为允许招用流动人员的行业工种;B类为限制招用流动人员的行业工种。分类管理的行业工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建设需要和劳动力供需状况进行划分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2.本市用人单位申请招用流动人员从事A类行业工种工作的,可按直接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用工申报,不需提供《招用城镇劳动力不足的证明》。
3.本市用人单位申请招用流动人员从事B类行业工种工作的,应首先按规定的申报级次,到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上网发布招用本市城镇劳动力的信息。5日内未有本市城镇劳动力应聘或15日内未足额招收的,由上网发布招用信息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招用城镇劳动力不足的证明,方可招用流动人员。
4.本市地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市外驻渝单位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其他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5.向本市用人单位输送成建制流动就业队伍的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用工条件、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措施和责任、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本市乡镇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中央或外省市驻渝单位经有关部门核准驻渝人员;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在本市就业;本市居民到境外就业等情况,不适用上述招用流动人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