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经省劳动局批准,擅自招收外省劳动力的,除责令限期清退外,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处以300元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3.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继续留用,10日内不到有关劳动部门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限期清退或补办手续,违者按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每日5元至10元罚款。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经批准在本地勤工俭学的学生除外),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未经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张贴招工广告,处以200元罚款。
6.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不到劳动部门缴纳临时工管理费,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和补交临时工管理费,并按人数每人处以30至50元罚款。
7.不按规定时限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数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8.阻挠或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执行招用工人检查监督公务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9.对违反规定招用工人、瞒报情况、经检查拒不改正的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并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办企业、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处罚。
4.省直、中央、部队所属单位驻广州地区的,由省劳动部门处罚;驻广州地区以外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处罚;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处罚;
6.股份制企业、联合体企业、外地驻省内各地办事机构,由当地劳动部门处罚。
1.劳动部门执行罚款必须发出《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罚款通知书》,受罚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数缴纳。劳动部门收款后,必须给受罚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各级劳动部门执罚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2.用人单位的罚款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在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的罚款由单位从本人工资扣除,单位不得予以报销。
3.对用人单位执行停业整顿处罚的,由执罚的劳动部门决定,发出《关于给予××单位整顿处罚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工商行管理部门。
4.给予用人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由执罚的劳动部门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关于给××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后,应将决定分别通知受罚的用人单位和执罚的劳动部门。
5.受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罚的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劳动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受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各级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招用工人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和证明,并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阅文件: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1990年3月1日 粤府函[199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