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员工后,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办理《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员工就业证》,并进行就业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被录用后,应按照要求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员工履历表》,并由用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五)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02年9月底以前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补办《劳动用工登记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类别和范围发生变动,应及时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变更手续。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34号,200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