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履历;
4.所从事的工作属我省用人单位特殊需要,且省内难以调剂解决的;
5.所从事的工作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台、港、澳人员要求在我省就业,需由本人持有效旅行证件、学历或技能证明,本人履历和聘雇单位的聘雇申请及营业执照,填写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经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批准后,领取劳动部统一制作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港、澳专家;台、港、澳在我省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和“三资”企业中的法人代表、投资者本人均不属于申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人员范围。
1.省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得招聘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
2.被批准在我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就业证》到聘雇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证》。
3.《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台、港、澳人员就业单位必须与《就业证》注明的招聘单位相一致,有效期满后,如需延期,由招聘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4.《就业证》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如需变更就业单位,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台、港、澳人员终止工作的,《就业证》需交发证机关注销,今后再就业时,须按规定重新申报。
5.台、港、澳人员被批准在我省就业后,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其聘雇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送劳动仲裁机关鉴证。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变更、中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6.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7.劳动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台、港、澳人员应在聘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到招聘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州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参阅文件:
《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管理规定》(川劳就[1995]6号,19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