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已开办或需开办职介机构,以及已兼办或需兼办职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章程、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经县以上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报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备案后,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省给定的证书编号,签发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2) 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职介机构以及国家未拨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介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介机构,以及开办其他营利性职介机构,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 非职业介绍机构确需开展职介活动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中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 职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终止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