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服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就使用主办(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厂房、房屋等实物及无形资产等未明确产权归属存有争议时,应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和《规定》的要求,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
2. 上述两个文件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产权争议,按当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 劳服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产权暂不明晰或尚未确认归属的资产,应认定为待界定资产,劳服企业可继续使用,使用期间不向主办单位交纳费用。经产权确认后,若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和《规定》的规定有偿使用。
4.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扶持)单位资产的配套公用设施,主办(扶持)单位应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规定由劳服企业交纳费用。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省国资局、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资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6月18日 苏劳[1997]48号)、江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的通知(19年12月31日 苏劳就[19]51号、苏财社[19]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