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名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介服务机构(以统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便于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辩别和监督,统一规范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1) 公共职介机构标志属专用标志,只限于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介机构使用。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介及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此标志。
(2) 公共职介机构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编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统一规范的要求,制作户外标识,户外标牌、广告栏、室内标牌、铜牌以及公文夹、资料袋、档案袋、信纸、、信封、记事本、胸卡等。
(3) 全省公共职介机构的名称铜牌,由省厅统一制作颁发,省、市、县(市)、区职介服务机构悬掛,其他户外标记、标牌等,由各地按统一规范自行制作。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统一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标志的通知》(1999年7月30日苏劳就[199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