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公益性职介机构,须经同级编委批准,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2. 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非营利性职介机构,须持所在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凭登记手续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3. 开办营利性职介机构,须持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凭营业执照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4.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