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镇江市句容一家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郑海(化名)等3位同学和其他同学一道,于今年5月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在设备科从事技术员工作。
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拿到毕业证书,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
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
此后,3位毕业生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考虑到这3位毕业生自9月份离开企业后,因没有拿到工资一直没能回家,决定尽快做调解工作,多次安排双方当事人谈话,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终于拿到了人生第一笔工资,开开心心地回家了。
说法一“实习协议”有别于劳动合同
郑端(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本案中,学校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同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劳务合同。它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1.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的范畴。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保用品;劳务合同没有这方面规定。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如果按照本案“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只有等实习期满后才能获得正式员工待遇。双方约定的所谓“实习期”,既包含了毕业前的时间,又包含了毕业后的时间,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企业工作,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正常劳动者待遇。《合同法》规定,合同如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案的“实习协议”明显存在法律瑕疵。
说法二毕业生的诉求有法可依
余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本案中,3名大学生从2009年5月到2009年6月30日属于实习生,企业不按正式员工为其发放工资并不违法。但自2009年7月1日3名大学生拿到毕业证之日起,他们就属于毕业生,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如果继续在企业工作,企业就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而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因此,只要企业用工开始,即视为劳动关系已经确立,不管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说法三实习最好签个合同
李传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学校在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应周全考虑,将实习期界定在学生拿到毕业证之前。而在学生拿到毕业证之后,应由毕业生以自己的名义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有助于日后产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实习学生,应熟悉《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助于防患于未然,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校及学生在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因实习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也是双方发生争议时维权的重要证据,故在签协议时,对一些不利于学生的条款应认真研究,深入谈判。对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属于试用、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金等问题应明确约定,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以书面形式固定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旦发生争议,向相关部门争取法律援助,及时向校方反映情况,联合维权会获得较好的效果。
袁颖(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检察官):
就目前大学生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原因来看,不少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导致其自身权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
所以,建议大学生在实习、兼职工作期间,最好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工作待遇、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如果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实习单位指派,从事某种特定工作,更应当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工作有危险性,还要看清用人单位是否投了意外伤害等保险。另外,在哪里实习、打工,一定要告知家长或亲友。当实习单位或用人单位不与学生签订合同时,学生就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在此工作过。一旦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其他因素损害,可以依据民事法律法规主张侵权赔偿,用工单位仍然难逃责任。
同时,在实习期间若用人单位强迫其实施违法行为,应及时报警,或向有关劳动部门反映。(来源:大河报 记者梁振廷)
引用法条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