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去年6月底到某公司上班,月薪23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9月,吕某以公司没有为他交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他还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某公司拒绝了。吕某遂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去年12月,劳动部门裁决某公司应支付吕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保费用。
庭审中,某公司认为吕某到公司工作未及一个月就提出离职,因此双方才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声称已经为员工申报社会保险,因对方要求离职,才停止继续办理。某公司要求判决不用向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工资。
吕某则认为,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他认为劳动部门的裁决认定正确。
庭审中,某公司提供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和公司为吕某办理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申报表。经质证,法庭确认吕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吕某实际离职时间为9月24日。
双方在上班时间上产生分歧,吕某提出上班时间是6月,某公司认为是7月,且吕某没有工作满一个月就提出离职申请。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
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举证吕某进入公司工作时间,因此,法院认定吕某实际工作时间达3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同时,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仓山法院认为,虽然某公司在去年7月已为吕某申报社会保险,但均未缴纳社保费,因此,吕某提出的辞职理由充分。而某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对方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扣除已领的当月工资,尚需支付6900元。由于吕某工作不满半年,因此公司依法应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院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