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一方报送的集体合同,应附送以下材料: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证明;签约双方的资格证明,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工会组织成立批件的复印件(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而由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议推举协商代表的应有民主推荐的决议);《集体合同报送表》。
(三)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四)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 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五)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送达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书面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签订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六)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职工方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七)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