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平等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后,应立即检查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材料齐全的,进行登记、编号;材料不齐的,企业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核、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式样附后),同时在审核无异议的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首页左上角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核专用章”。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将审核后的集体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五份和《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二份送达企业。送达方式: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派员送达,也可通知企业取回。送达时间:以企业收件签收时间为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集体合同正本一份,企业报送的其他材料和《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一份备案、存档。
5.集体合同双方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异议的《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后,应对审核意见书指出的集体合同中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进行修改,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
6.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无异议的审核意见书的日期为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签发审核意见书又未提出异议的,该集体合同从十五个工作日期满的次日起生效。
1.集体合同双方依法就变更集体合同部分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形成书面协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集体合同协议书》(一式三份)及变更集体合同说明书(一份)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变更集体合同协议书》及说明书后,应当按集体合同审核的程序办理。
集体合同双方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无异议的《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或自集体合同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生效,双方代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企业成员公布。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2号,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