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方的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企业联合会,也可以是区域、行业内企业委托的代表。
职工方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基层工会。
(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适用主体,体现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特点。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求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三)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报送以及生效公布等,参照《江苏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又单独签订企业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规定。
(五)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或者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进行。
(六)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阅文件:
《江苏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2000年11月16日,省政府令第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