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体合同内容中的“劳动标准”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2.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3.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4.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5.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6.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参阅文件: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省人大九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