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确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准入门槛、技术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P2P和众筹平台不能自身或者通过关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提供担保;允许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要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进行防范;如需要小贷公司进行担保就需要修订相关规定。
第三,托管账户设置。P2P与众筹在账户设置上应遵循账户分离的原则,即用户资金和网站运营资金分账管理和使用,以防范网络平台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投资金。平台接受客户投资金的,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二者应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明确投融资信息的发布形式,该形式的确定方式应充分发挥网络降低传播的成本特点,可以采取网络的形式进行宣传。美国为了降低企业证券发行成本,放松了对私募发行宣传的限制,允许通过报纸、网络或电视进行公开宣称。
第五,强化融资者和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包括披露信息的内容、披露的标准、披露主体及法律责任。
第六,赋予平台有风险提示和对投资者和融资者教育义务。
第八,对平台参与主体各方要有相关的规定。融资者的资格和融资额度的规定;投资者的资格和投资的额度规定。
第九,互联网金融客体监管制度。对P2P平台的融资工具要有规定,如是民间借贷就只能是《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不能变相为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平台。股权众筹的融资项目要有相关规定不能是国家禁止融资的项目。
第十,平台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财税法所教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反金融犯罪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