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监管。金融监管最为重要的目标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为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很低,涉及的公众投资者一是数量多,二是风险识别能力参差不齐,投资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监管,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高管从业资格、从业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管。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适当的规范。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公众投资者面很广,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建议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简单、透明、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以防止投资者被误导。
三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互联网金融上的信用记录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是相互隔离的,不同P2P上的信用记录也是相互隔离的,每个都是信息孤岛,信用记录没有汇总在一个数据库中。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资金配置效率,需要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征信体系。
四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应适时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投诉受理渠道,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是加强行业自律。建议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必要的行业标准,规范从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