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银行说 支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方支付接收网络交易中买方所需要支付的货款,相当于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功能,同时第三方支付也完成了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支付结算的事宜,与商业银行的功能类似,但第三方支付不具备发放贷款功能,所以不能称其为银行。
2.2 非银行金融机构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第三方支付不是银行但在其支付平台上有巨额的流动资金,所以应当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包括第三方支付,所以不管从定义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看,第三方支付均不符合。
2.3 仅支付结算组织说 第三方支付最主要或者最显而易见的功能就是代收代付代保管用户的资金,所以有人认为该机构只是支付结算组织,没有其他自有功能。笔者不赞同此观点,除去代收代付以及保管客户的资金以外,第三方支付还会依据用户的指令作出相应的充值、提现、付款、账户管理等行为,所以其不仅仅只是支付结算组织。②
2.4 支付机构说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三条认为“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依据该《办法》中的此条规定,第三方支付本身为非金融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即成为支付机构。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