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的投资领域和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除股票、债券外,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投资者追捧的目标。面对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和遍布全国的投资者群体,及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非常必要。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长期担负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对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防止政出多门,导致出现监管“真空”;二是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据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进行现场调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可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
本法在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对其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权责统一的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权力的约束机制,有利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一定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