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是依宪法设立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并提出审计报告,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目的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活动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财务收支有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安全及健康发展影响很大。为此,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