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x会(睢宁县光x眼镜店业主),男。
睢宁县大x明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x明眼镜公司)因与李x会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x明眼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吴x斌,李x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运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李x会于1999年3月25日租赁睢宁商业大厦经营眼镜。2000年8月15日,李x会以"大x明眼镜店"的名义,向睢宁县卫生防疫站缴纳了卫生审核费100元。2002年5月15日,李x会注册设立了"睢宁县光x眼镜店"(下称光x眼镜店),经营范围:眼镜、日用百货。2002年6月24日,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睢宁工商局)颁发了《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许可光x眼镜店使用"大x明眼镜"作为牌匾广告宣传,有效期至2003年6月23日。李x会即在其店堂门上方悬挂"大x明眼镜"牌匾。
大x明眼镜公司于2003年8月8日成立。在其店堂门上方、门柱上印有"大x明眼镜有限公司、大x明眼镜"作为宣传广告,同时大x明眼镜公司在广播电视及多家单位的墙体上也进行了广告宣传。
李x会于2003年8月29日,向睢宁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大x明眼镜公司的企业名称。睢宁工商局处理未果。后李x会以大x明眼镜公司侵犯光x眼镜店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一审中大x明眼镜公司以光x眼镜店使用"大x明眼镜"进行广告宣传侵犯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