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4年4月10日,A安装工程公司与B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矿业公司将其位于某县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工程交给A安装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对于合同价款双方约定采取总价包干的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总包干价为300万元,并约定B矿业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矿业公司依约支付了工程预付款后,没有再支付工程款。现在,A安装工程公司已按约完成承包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给B矿业公司使用,但是,虽经A安装工程公司一再催要,B矿业公司仍拒绝付款,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B矿业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并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等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的基本观点为:
1、A安装工程公司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已交付工程给B矿业公司,有权要求B矿业公司支付合同总包价扣除已付预付款之后剩余的全部工程价款;
2、B矿业公司严重违约,不仅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完工后,也拒绝向A安装工程支付工程结算款,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看到这里,读者可能会认为,本案是一个很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安装工程公司的主张合理合法,必将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A安装工程公司在起诉前组织诉讼方案和制作诉状过程中,却隐瞒了本案的部分重要事实,导致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产生了复杂的变化,A安装工程公司的地位遂由主动转为被动。且看被告B矿业公司的答辩即知。
被告B矿业公司辩称:对于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B矿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予以认可。合同签订后,A安装工程公司确实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是,由于B矿业公司厂房的供电方面存在问题,2005年5月,工程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已停工至今。所以,A安装工程公司诉称其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并非本案事实;另外,A安装工程公司完成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包括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安装,均没有进行过任何质量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现在不具备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更加不符合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综上,B矿业公司一直都是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没有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基于工程未完工,A安装工程公司也无权以工程已完工为由,要求支付全部工程价款。A安装工程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