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施工到一半的时候要求刘某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刘某没钱,开发商也没有及时付刘某工程款。于是刘某与开发商协商以二单元三楼东户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作价17万元给刘某,刘某再付5万元即可,刘某想把这套房子转卖出去。刘某爱人的朋友王某刚好想买房子,刘某就积极与王某联系,想将此房专卖给王某,并多次带王某到该小区看房。王某最终表示同意。
于是刘某让王某先付5万元作为定金,刘某将这5万元钱交给开发商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该工程完工后,房屋才交付刘某。”刘某由于没有钱支付张某工程款,又让王某交了10万元的房款,刘某将其中的5万元给了张某,另外5万元刘某自己用了。张某说刘某以前还欠他的钱,要想让他干活,必须先付工程款,否则不再施工。刘某没有钱支付工程款,形成纠纷,开发商没有将房子给刘某,王某付了房款也没有得到房子。后来王某既要不到房子又要不到钱,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将刘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荥阳市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该案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该案属于民事纠纷。
检察官经过多次辩论,认为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从具体案情来看,刘某不构成犯罪,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其原因如下:
一、刘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式,借以创造履行能力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该案中刘某主要是通过把房子卖掉,用卖房子的钱来垫付工程款,从而达到赚取工程差价的目的。
三、关于两个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刘某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应为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立,则合同生效。他们之间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没有成立,所以该合同属于成立而没有生效的合同。无效合同,双方返还财产,开发商退还刘某支付的5万元房款,开发商不用再交付房屋。
综上,该案中刘某的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符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刘某与王某之间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