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占全部拖欠工程款的26.7%,居第二位。黑龙江省某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投资3.84亿元,其中利用国债1.15亿元,但市政府的配套资金1.44亿元迟迟未能落实,造成拖欠工程款6000多万元。
民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较少,建设资金相对比较缺乏,加上受当前“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影响,其拖欠工程款大有后来居上之势。浙江省有个市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已占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总额的72.5%。
而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则成为工程欠款的主要受害者。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占全部被拖欠工程款的58.2%,达1621亿元。广东省某市市政建设集团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被拖欠工程款8亿多元,人均达20万元,仅银行利息每年要支付1000多万元。有的建筑公司因此已资不抵债。
拖欠工程款已经不仅仅是工程款本身的问题,拖欠还在往下延伸,并形成了债务的链条。
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有少数企业和包工头恶意拖欠或克扣,但更多的是由于严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许多企业无力支付。四川省某建工集团九公司本是集团内效益较好的子公司,但因大量的拖欠工程款收不回来,现已拖欠职工包括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金1600万元、工资400多万元、医药费400万元、住房公积金100多万元,企业内部极不稳定。有的建筑企业为转嫁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将工程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甚至是包工头,结果造成施工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水平大大降低,甚至留下了安全隐患。
许多企业反映,由于工程款被大量拖欠,企业只能依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技术进步,并造成企业骨干和技术人才大量流失,效益连年滑坡。此外,民营企业大量拖欠国有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实质上是非国有企业挤占国有企业的资金,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拖欠工程款问题一直被业内外人士关注,国家有关部门曾于1994年和1996年先后下发通知,提出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但是,这一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治。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法制方面讲,建筑市场目前法制不健全,建筑企业也不愿意打官司。例如按照《建筑法》相关条款,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但这一法律中对这类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但是,即使具备相关条款,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在发包人未支付价款,工程被折价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可优先受偿,大多数建筑企业也不愿意打官司。许多企业担心打官司会得罪当事人,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影响今后在建筑市场上承接工程业务;打官司的时间长、成本高,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即使胜诉在法院执行时也有很大难度。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远未建立,尤其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也是工程欠款问题“久拖不决”的一个原因。
从建筑企业本身来说,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建筑业从业人数3669万人,比1991年增加67.6%。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供过于求,导致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业主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甚至签订“阴阳合同”,致使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时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陷入合同“陷阱”。在建设部的调查中,不少企业反映,明知有“陷阱”也要签合同,因为不接工程要等死,接了工程虽然可能会被拖死,但总有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