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始于2003年7月1日、经历了18个月的反倾销调查终于水落石出。对于性质的判定,此前业界普遍认为并没有太大的悬念(见本报2004年12月21日的相关报道)。商务部不出所料地也给出了肯定性裁定。公告称,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业内最为关注的美国康宁公司终裁倾销幅度,最后被裁定为1.51%,大大低于2004年6月16日初裁结果中16%的倾销幅度。公告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对此,国内某光纤企业高层1月2日对记者表示,他们不理解为什么商务部会对康宁公司作出这样的裁定。
“我们原来提供的数据是可靠的,在初裁的过程中得到了认证,没想到终裁却推翻了这种认定。”
据记者了解,国内光纤行业协会将在近期召开会议,就与商务部进行进一步协调的事情进行商讨。
中方代理律师贺京华1月1日对记者表示:“我们也是赢了这场官司的。”
他表示,中方基本达到了原定目标,终裁结果认定倾销行为存在,对于国内市场的损害也被认定确实存在。
而对于康宁最后的微量倾销幅度,贺京华说:“最后确定他们倾销幅度虽然比较低,但最终还是作出了肯定性裁定。”
贺还强调说,官司的输赢并不能以其中一家公司倾销幅度的高低来作出判断。
中方认为的另一项胜利在于,商务部最后认定“G652D单模光纤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这个结论推翻了国外企业对于G652D单模光纤不应该属于调查产品范围的说法,结束了该案件中最大悬念之一:关于A、B、C、D单模光纤标准之争。
当商务部初裁作出“G652单模光纤包括G652A、G652B、G652C三种型号”的结论后,康宁公司开始向中国市场出口G652D产品,并且强调G652D光纤和A、B、C分属于不同的技术标准。
商务部还透露,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在调查过程中也分别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评论意见,主张G652D单模光纤与G652A、G652B、G652C单模光纤是完全不同的产品,不应扩大被调查产品范围,对G652D单模光纤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国内企业认为G652D完全是前面几种的替代产品,应该也属于反倾销的范围。
虽然说是中方企业赢了这场官司,但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业内在终裁结果出台之前已经预料到康宁公司的倾销幅度可能降低,而对“微量倾销幅度”的结论仍然感到有些意外。
据记者了解,国内企业可能还会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作出相关反应。
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美国康宁公司成了此次反倾销终裁中最大的赢家。
2005年的第一天,康宁代理律师任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终裁结果非常满意,他说:“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开门红啊。”说完这句话,电话那头传来任勇爽朗的笑声,他似乎毫不掩饰自己的兴奋之情。
记者2005年1月1日下午拨通了康宁公司公关经理卢荣的电话,因为在休假中,卢荣称自己还没有看到终裁结果。当记者告诉她康宁公司终裁倾销幅度和大致的终裁结果之后,卢荣再次搬出了常用的“外交辞令”:“对于康宁来说,我们的立场是一贯的,不仅在中国,我们在全世界都不存在倾销行为。”
这番话,相信在商务部开始对康宁等公司的倾销行为进行调查之后,卢荣已经说了无数遍,但是这次说的这一遍,应该是卢荣这一年多以来说得最有底气的一次了。
任勇并不否认在商务部调查的过程中,康宁公司的积极配合应该起了一定的作用。任勇说他本人也参加了美国协助中国商务部在康宁美国的调查。对此,卢荣则表示:“我们做的事情就是向商务部表明客观事实情况,我们相信商务部会得出公正的结论。”
按照调查程序,商务部在公告中表明,2004年10月28日,调查机关会见美国康宁公司代表,并认真听取其意见陈述。2004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接收了美国康宁公司递交的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申请人陈述的书面评论意见。
与此相应的是,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初裁判定倾销幅度是46%,商务部在实地调查过程中,该企业并没有让商务部到企业内部进行调查,在商务部的终裁结果中,该企业的倾销幅度仍然是46%.
任勇拒绝透露此案中过多的细节,他只是强调,在他代理的众多反倾销的官司中,这个案子的复杂性和难度都是最大的。
卢荣还告诉记者,关于对终裁结果,康宁会在元旦以后作出正式声明。
记者从商务部的公告中还了解到,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就进口美国康宁公司的G652A、G652B、G652C、G652D单模光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作为全球最大的光纤企业,康宁公司目前在华光纤销售量为300~400万芯公里,按照15美元<芯公里市价计算,年收入大概5000万美元。目前,该公司光纤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大概为30%.康宁在中国光纤市场的销售收入占公司光纤光缆总收入的6%左右。
终裁结果表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的5年。
此次事件中,调查机关确定的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众所周知,这段时间正是国内光纤企业的重要成长期。而商务部公告强调,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理论上看,从2005年开始,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在反倾销的胜利成果下有5年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来发展壮大。但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初裁之后已经对产业形成了很大影响,部分韩国企业已经基本上退出了中国市场,而终裁之后对产业的影响相反可能并不太明显了。也难怪,业内人士曾对记者表示,国内企业现在对于反倾销终裁的结果已经并不是非常关注了。
对于中方企业来说,最大的冤家对头可能是康宁公司,而康宁公司最终好像是笑着看了一出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