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已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企业具有确定固定资产价格的自主权。因此也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二、案例分析
1.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某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某机床一台,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
(1)假设按原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收益为:
20-15-l=4(万元)
(2)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20.5万元(含税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需征4%的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
20.5÷(1十4%)×4%=0.7885(万元)
则以高于原值5000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
20.5-15-l-0.7885=3.7115(万元)
(3)假设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5万元出售。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
(4)假设以21.5万元的价格出售。按规定应缴纳4%的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
21.5÷(1十4%)×4%=0.8269(万元)
则以高于原值1.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
21.5-15-1-0.8269=4.6731(万元)
比较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出:
①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
②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20.79万元,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费)。
2.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E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当以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说存在着某一个平衡点,使得以高价出售的净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净效益。我们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为S,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价格高于原值时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为D,那么: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原值但没超过原值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始价格, 这时免税的节税效应会带来更大的收入;
如果价格可以超过原始价 格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表明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入。
某公司是一机器制造企业,打算出售一套使用了2年的进口生 产线设备,该生产线的原始成本为600万元,有企业愿意以630万元购买,该公司应如何决策?
(S-P)/P=(630-600)/600=5%〉3.85%
该公司的这套600万元买来的设备可以以630万元出售,尽管要缴纳4%的增值税,但它的增值率超过了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所以应该放弃免税,接受对方提出的价格: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630-630/104%×4%=630-24.23=6050.77(万元)
如果该公司要免税,那该设备的销售价格最高只能为600万元:
如果该公司要免增值税,那该公司该资产的销售价格最高只能定为600万元,该公司的实际销售收入要减少5.77万元(605.7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