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商厦于2000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夏让利损失的作用。
该商厦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0.7]/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0.7]/117%-(287+308)/117%]×33%
=[726.50-508.55]×33%=71.92(万元)
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03(万元)
新华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利润损失。
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8×17%=1360(元)
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节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