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经济建设从治理整顿时期转入正常发展阶段,国民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国内工业生产能力显著增强。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扩大对外贸易,保护我国经济利益,1992年3月,国家提出在三到五年内将我国关税总水平降低50%。
1.1992年12月31日起,实施第一步自主降税。
2.1993年12月31日起,实施第二步自主降税。
在“进一步降低关税总水平,进一步清理减免税政策”的工作方针指导下,第二步自主降税使我国关税总水平下降到36.4%,降税幅度为8.8%,涉及2898个税目商品。主要商品有:为履行中美市场准入谈判达成的协议,对若干水果、植物油、化妆品、感光材料、农药、压缩机、空调器、冰箱、纺织机械、数控机床、电动机、录音带、电视机等217项商品降低进口税率,平均降幅50.1%;对国内短缺的木材、纸张、甲酚等适当降税;对某些税率过高的我国大宗出口商品如纺织品、甲酸、草酸、柠檬酸等,都较大幅度地降低了进口税率;对即将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税率较低、我国正在引进先进技术的汽车发动机适当提高了税率。1994年,又调整了部分小轿车、录像带、烟、酒的关税税率,使我国关税总水平进一步下调到35.6%。
1995年,江泽民主席在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组织(APEC)大阪会议上宣布,中国在1996年将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降税幅度不低于30%,以作为中国为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首期措施。为此,1996年4月,国务院决定对我国进口税收政策进行重大改革,按照清理减免税规定与降低关税总水平在力度、步骤上协调一致和“统一税政、公平税负、扩大税基”的总原则,分两年将我国关税总水平降低到15%左右,达到一般发展中国家关税平均水平,主要涉及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农业等部门。降税后,关税总水平由35.6%调整为23%,降税幅度35.9%,涉及降税的有4964个税目,占1996年税目总数的75.8%。
从降税结果看,本次自主降税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除部分非大量进口的农产品、水产品适当降税外,主要农产品税率没有调整,以防止进口农产品冲击国内生产;二是基础性原材料、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税率,由低向高拉开税率档次,形成合理的梯形税率结构,基本上解决了税率倒挂问题;三是对国内供需矛盾突出、缺口较大的商品,特别是一些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量迅速增加、而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量大幅度减少的商品,降税幅度较大,配合清理减免税政策和海关加强监管的工作,达到了扩大税基的目的;四是对重点商品降税予以重点安排;五是为尽量减少降税对国家财政税收的影响,选择了国内缺口和需求量较大,但因税率高,不利于正常进口的一些商品,如烟、酒、纺织原料等若干种商品,采用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现行税率结构的税率和管理办法的临时措施,以增加进口税收。
1996年11月,江泽民主席在菲律宾苏比克湾APEC第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中国将在2000年把关税总水平降低到15%左右”。为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按照“降低关税水平,理顺税率结构,扩大征税税基,削减税率峰值,稳定进口税收,实行适度保护”的降税原则,对2000年前的降税工作做出了“均衡分步降税”的部署,并于1997-1998年先将我国关税总水平降低了6个百分点,作为第一步。这一次降税从1997年月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整后的关税总水平为17%,平均降幅为26%,有4890个税目商品的税率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
1999年,我国进一步调整部分商品的税率,使关税总水平降为16.7%,降税商品主要是在APEC承诺的玩具产品和林产品,以及中美纺织品协议涉及的商品。2001年1月1日起,我国关税总水平由16.4%降为15.3%。这一次降税基本没有涉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的主要商品,重点是中美纺织品协议涉及商品的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