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认为:自己是国企性质企业,开发建设动迁安置房是有规划设计和审批部门的许可证合法建筑,不存在侵权,并进一步强调为了尽快完成政府实事工程目标:让过渡在外的动迁户早日回迁入住,不愿停止施工,也不能对所谓的损害结果作出赔偿,只承认有限影响,并以此作安抚性补偿。
被侵权业主认为:由于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房屋折损等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除了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还有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用等。因此坚决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害,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作为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都市化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成千上万的农村自然村落,“被集中”到一个地理或物理空间相对逼仄的新市镇之中,人们“被自愿”地动迁安置到政府建筑的新型小区里,夜晚的明亮如昼换来的是白天的黯然无光。安详恬静的田园生活一去不复返了,冬天里拥着满窗的阳光,晒一晒被子成为新市民们回味过去的难得奢求。1小时与2小时的区别,就使政府行政主导的规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了尖锐的冲突。按说这样重大的法规性规定,必须由本地最高权力机关即人大会议作出。这种涉及居民利益,也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的事项,人大代表需要事先广泛地收集民意以及科技信息,尤其是那些负面信息是不可遗漏或掩饰的。另外人大还可以根据我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设立特别委员会,对此做专门调查研究,举办系列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居民代表、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等专家进行辩论式审议。这样的听证会还要电视直播,以增加群众对于其间利弊得失的理解,也提供一个选民得以监督代表的途径,不用说,这种审慎的决策程序本身可以起到某种说服的功效。
中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这位中国著名城市问题专家,在以“城市发展与绿色经济”为主题的世博论坛上表示:得益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土地制度、行政体制以及改革开放的政策,中国城市化发展迅猛,城市化水平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百分之十七点九发展至二00八年的百分之四十六。中国的城市建设为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提供了设施支持、为中国六亿城市居民提供了基础市政公共服务和基本住房保障。中国百分之三十的土地可用于城镇建设,以目前人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城市面积计算,城镇用地只占中国国土面积的百分之一点一,即使提高一倍至人均二百四十平方米,也只占国土面积的百分之二点二。因此政府在决策时只要稍加研究就可以避免诸多采光问题的发生。“不过中国在城市化水平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交通问题、环境质量不尽人意、人际交流淡薄、人和自然关系疏远等,特别是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太高,不符合宜居的标准。”
问题是有必要把地处外环线附近的动迁小区的栋距建造得这么小吗?有必要用只有一小时的阳光权,把居民生活压制在没有阳光的困难中吗?反过来多给一点阳光又怎么了。
尽管为了早日解决矛盾,该镇政府领导除亲自关心事态的进展,还督促有关部门给予了及时关注和协调,通过镇信访办搭建了当事双方的沟通平台,并在新区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使各方初步取得了一些谅解,但是窃以为,动迁安置小区的采光权问题引发的民生问题确实亟待解决。